*公告2016年*55号(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)
2016-10-09
经**批准,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(具体内容见*网站)。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,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:
(一)化妆品的**法定计量单位为“千克”,*二法定计量单位为“件”。(商品编码详见附件)
(二)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,按照净含量申报**法定数量,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;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(罐)数量申报*二法定数量。
(三)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,按照净含量1升=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**法定数量,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;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(罐)数量申报*二法定数量。
(四)包装标注规格为“片”或“张”的化妆品,按照商品净重申报**法定数量;按照“片”或“张”的数量申报*二法定数量。
二、*2016年*20号公告*三十六条*四项*二目内容同时废止。
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附件:调整的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